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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4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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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官出庭有深意

也然

也许人们还没有太在意,但笔者却要为之叫好了。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在本月初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内蒙古金穗工业食品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粮食局行政答复一案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常务副局长范汉云以委托代理人身份出庭应诉。国家机关高官首次出庭应诉行政案件,其意义绝不在事件本身。

对外开放以来,我们已经比较多地了解了国外的情形。在国外,高官出庭应诉甚至政府首脑出庭应诉也不鲜见。但是,在我们这个“特色”社会里,“官本位”、“官大一级压死人”,导致的是“官大于法”和“权大于法”,这样,对于官与权的制约和监督就成了万难之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就成了一种美好的理想。

国家机关高官的出庭应诉,首先彰显的是对于法律和司法机关的尊重,也表明了国家机关对行政诉讼态度的重大转变,更表明我们整个社会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由消极对待到积极应诉,不但说明行政机关官员有了依法行政的意识,也表明政府官员们对于改进工作作风的意愿和决心。这当然是值得叫好的事情。

从另外一个角度讲,行政官员接受监督和制约,并不能只从口头上说说而已。应该有实际的行动,而这行动最好的表现就是在国家法律面前的谦逊与理智。让法律有尊严,使法制有权威,我们生活在其中的人们才会有尊严,我们的政府及其官员才会有权威也许,这就是高官出庭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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