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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4年05月10日
维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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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能收走我的职介资格证吗百事通:

我于2001年加入职介行业从事职业介绍工作,并于同年3月份报名参加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的培训考试,考取了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及上岗证。2002年与职介机构签订了一份《信息保护责任条例》,并约定三年内不能从事同种行业。请问这份条例没有经过劳动部门鉴证有效吗?

我于2004年3月中旬向单位辞职,并提出要拿回职业资格证书。单位拒绝归还职业资格证书,理由是:员工一旦辞职必须把资格证书上交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处理,这是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请问真的有这种规定吗?职介机构这种做法对吗?

■绿梦绿梦同志:

劳部发[1996]354号《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规定职工在解除或终止合同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从您的来信看,您在2002年与单位签订了一份《信息保护责任条例》,并约定三年内不能从事同种行业,这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不需要经过劳动部门的鉴证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当然,从权利与义务对等的角度看,单位限制您不能同业竞争,应当给予您一定的经济补偿。如果单位没有支付补偿,您也可以不履行同业限制的义务。

关于单位提出的“员工一旦辞职必须把资格证书上交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处理,这是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的问题,就我所知,国家没有此类规定,即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应规定,这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作为一种职业资格,只要劳动者没有违规执业的行为,任何部门都不能随意扣押或没收。对单位的这种行为,您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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