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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4年0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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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个人”拆迁资格 保障低保户权益

西安房屋拆迁 政府不再统一组织

本报讯 “个人”作为拆迁人的资格被取消,被拆迁人和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得到保障……5月14日下午,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发布的《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揭开了盖头,同时配套文件《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暂行规定》亦面世。新《细则》和《规定》将于6月10日起施行。

10年前西安市发布的原《细则》已远远不能适应城市拆迁工作的需要,拆迁中发生的被拆迁人权益受损和拆迁矛盾问题突出。新的《细则》中,明确了被拆迁人为房屋的所有人,将拆迁补偿和安置房屋的价格标准调整为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面积等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作为补偿标准;对符合安置政策的房屋使用人的安置,结合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价格标准为依据;拆迁补偿的原则是对房屋产权人进行补偿,兼顾对使用人的安置;适当提高了自行过渡补助费和自行搬家补助费的标准等。同时,取消了“个人”作为拆迁人的资格,取消了政府组织统一拆迁的形式。

另外,新《细则》将拆迁补偿的形式改为两种,即:拆迁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除新《细则》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自主选择一种补偿方式。取消了原《细则》规定的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记者同时了解到,为保护弱势群体,解除拆迁贫困户住房难题,新《细则》规定:凡享受低保者作为被拆迁人的,产权调换等面积部分不找差价;属于承租国有直管公房的承租人,产权人放弃产权的,安置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中原自住面积按当年房改规定的成本价格结算,被拆迁人属低保户,按应交款额的50%扣减。对损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新《细则》规定了行政处罚,明确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及工作人员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行为。 本报记者 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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