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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4年05月19日
权益·保障
03

面对法律

某供销社为何连战皆北

西安某供销社1996年因二环建设其地产被占用,在乙方作了经济补偿后单位全部停业,给职工放了长假。工人王力新领取了社方发放的两年过渡安置费9470元,并从中扣除了两年的养老统筹金1512.64元。转眼到了1999年7月,这家供销社制订了“待岗职工养老保险金实施办法”,之后单位又登报通知所有职工回单位办理补缴养老保险的相关手续,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王力新未看到报上的通知,自然没有按时回单位办理。

2000年5月19日,单位以王力新不缴养老保险金为由,对他作出了自动离职的处理决定,且未送达给本人。直到2002年11月,王力新得知单位将他按自动离职作了处理,遂即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权利。劳动仲裁支持了王的主张,供销社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供销社对王力新做出的自动离职处理依据不足,且未送达,故该处理决定应予撤消”。

供销社仍然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审理后再次认定:“供销社制订的养老统筹实施办法不应与国家关于养老统筹政策规定的精神相悖,其应按国家规定为王力新缴纳养老统筹金。据此,原判正确应予维持”。自此,王力新终于通过法律手段为自己讨回了公道。

点评:缴纳养老统筹金,国家和省市早有文件规定,供销社领导非但不认真学习贯彻,还采用与国家政策相悖的土政策处理职工,岂有不败诉之理。

按照相关政策,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的由企业补缴;个人欠缴的由个人补缴。若企业解体,可在自愿前提下,由职工以本人当前缴费工资的基数,在补缴个人欠费的同时,被缴单位的欠费。依据此规定,对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均可补缴。

再则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因此上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送,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或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通过张贴公告或通过传媒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以上规定,该单位均未照此办理,对簿公堂连战败北也就不奇怪了。

■振宇 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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