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省卫生监督所职业病防治专家谈
面对职业病劳动者如何自我保护
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已颁布实施两周年。卫生部、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和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2004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活动的通知”,定于4月25日至5月1日为宣传周,宣传周的主题为:尊重生命,保护劳动者健康。对此,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省卫生监督所职业卫生监督科科长申秀琴。
问:什么是职业病?
答:法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专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因素而引起的疾病。”2002年4月18日,卫生部、劳动保障部颁布重新修订的职业病名单共10类115种。
问:职业病的危害因素有哪些?
答: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共分为10类。如粉尘类:矽尘可引起矽肺,水泥可引起水泥尘肺等。又如物理因素:高温引起中暑;局部振动引起手臂振动病等。
问:用人单位在防治职业病方面应做些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享有职业卫生的知情权。企业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事先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如实告知职工。劳动合同中应写清职业病的危害。如企业违规,职工有权拒绝从事该工作;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对从事有害工种的工人要实行上岗前健康检查、在岗期间健康检查,当发生事故或急性职业中毒时,对相关人员实行应急性健康检查,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病职工也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治疗、并调离原工作岗位等。离岗也要进行健康检查。
问: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中的责任义务是什么?
答:采取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实施对劳动者的健康监护;对劳动过程的管理;履行危害告知义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妇、哺乳期女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工作;依法保证职业病患者和疑似职业病人的诊断、救治、康复和工作安置;依法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定期对工作场所有毒有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公布;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嫁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问:劳动者应享有哪些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答:劳动者享有的权利是: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职业病人应享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本报记者 柳江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