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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4年06月02日
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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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再统一拆迁”的意义

·纪卓瑶·

《陕西日报》5月16日报道,西安市政府将从6月10日起施行新的《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原《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实施细则》已不适应城市房屋拆迁的需要。并宣布今后“政府不再统一拆迁”。

新《细则》规定的拆迁形式有两种,即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最大的变化是删去了原《细则》中“市或区政府组织统一拆迁”的内容。

近些年来,由于我国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政府在城市建设特别是大量的商业征用地审批、实施拆迁作业中大包大揽,为了顺利拆迁有的甚至动用警力,强制执行。因补偿争议和不平等的礼遇,引发的政府与拆迁人的矛盾已成为一大社会性问题,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其实,很多时候,政府是在替开发商承担“被骂”的罪责。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把“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规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写进了《宪法》,城市建设拆迁将成为更敏感的问题。西安市政府决定今后“政府不再统一拆迁”,从大量参与具体的拆迁事务解脱出来,这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来说,无疑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可喜可贺。

转变政府的职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政府从经济建设的主战场主动退出,是为了建立一个更有公信力、更负责任的政府,是为了干更多更大的事,更好地发挥公共管理服务职能,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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