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停薪留职”的王晓琴被单位按“自动离职”从厂里除名,没有书面通知,没给档案,她在社会上举步维艰。为了讨个说法,她两次申请劳动部门仲裁,两次到法院起诉,五次向法院申诉,但都以失败结束。当年26岁的她今年已经36岁,她不知道,她面前的路还有多远。
十年漫漫申诉路
离职
王晓琴是西安第四染织厂职工,1989年参加工作,1992年调入西安第二丝绸厂(以下简称丝绸厂)。1994年7月,丝绸厂以效益不好,生产任务不饱和为由动员职工自谋出路,为企业减负。鉴于厂里的困难,王晓琴办理了一年的停薪留职手续,并按规定缴纳了一年的停薪留职费480元。1995年7月2日期满之日,她如约回厂要求上班。
“当时厂方劳资科长对我说,厂里的领导班子正在整顿,要求我8月份再来。等我8月份去的时候,办公室主任说‘企业停产、无法安置’,叫我按照厂里的(93)06号文件规定继续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并继续缴纳每月40元的停薪留职费。”当时,王晓琴表示不同意,希望象其他职工一样享受放假的待遇,结果遭拒。在随后的两个月,王晓琴因为车祸受伤而在家休养。
1995年10月24日,对王晓琴来说是个刻骨铭心的日子。
当日,她到厂询问,劳资科长说,厂里效益不好,经费紧张,根据厂办字(93)06号文件,一周前将部分职工养老金统筹下册,而王晓琴位列其中。原来,因为全厂处于停产状态,厂里给全厂职工的养老金只缴到1995年的元月。
“当时劳资科长让我自己去社保局缴费上册统筹,趁年轻找个好的单位调走算了。结果我就去西安市社保局,人家说个人不能办理。没办法,我只能把我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
王晓琴哪里知道,她的诉讼之路竟以她的青春为代价。
起诉
王晓琴说自己当时根本不知道自己已被厂里按“自动离职”的名义从单位除名,并且也没有接到单位的书面处理决定,一直到1996年4月。
从丝绸厂当时办公室主任口中得知自己被除名后,她先到西安市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请求帮助,但仲裁委以没有书面处理决定不予立案。最后在西安市总工会的协助下,她于1996年4月24日拿到了当时的劳资科长为她手写的一份“关于对王晓琴同志的处理决定”。
第二天,当王晓琴拿着条子到仲裁委请求立案时,万万没有想到仲裁委却以她所反映的问题超过时效而不予立案。他们认为,按照相关规定,王晓琴应该在单位除名之后(1995年10月16日)60天内申请仲裁,显然王晓琴大大超时。
经过查询相关法律,王晓琴认为她是在收到书面处理决定(1996年4月24日)第二天申请仲裁的,怎么会超时呢?在市总工会的干预下,仲裁委于1996年5月8日为她办理了立案手续,但直到1996年10月24日经过开庭审理后,作出了市劳仲裁字(1996)63号裁定,以她的时间超时驳回了她的仲裁请求。
无奈之下,她把原单位上告到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法院以同样理由驳回王晓琴的诉讼请求。
在王晓琴看来,事不过三,并且再审的话就是终审,她已经无路可退。但终审判决让她欲哭无泪:认定第二丝绸厂按照厂办字(93)06号文件对待职工的做法与政策法律相悖,但王晓琴在知道其权益被侵害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仲裁申请,已丧失胜诉权。最终维持一审判决。
一年后,也就是1997年9月,王晓琴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但被驳回。
1999年,王晓琴第六次向有关部门递交了申请,这次她选择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查,省高院向市中院发去了指导函,要求中院复查。但在2000年5月,中院再次驳回了她的再审申请。
王晓琴的官司在跨越了20世纪之后,经过她的多方努力,2002年3月,省高院经过院长批示决定立案审查,审查后认为王晓琴的申请符合再审条件,遂指令市中院“另组合议庭,进行再审”。
终于,2004年5月27日,本案在市中院开庭再审。
分歧
7月14日11时,当张玉霞走出法院大门时仍“怒气未消”。她是西安市第二丝绸厂的委托代理人,还是该厂物业办的负责人。
“我真是不想干了,每月拿人家300块钱,还要跑这来受气!”张玉霞刚刚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5楼下来。刚才她和王晓琴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在一张有双方签字盖章的协议书上,双方就部分条款发生分歧,结果不欢而散。
张玉霞说:“她王晓琴怎么会不知道我们在厂里贴的通告,当时她看了通告,得知自己被除名后还笑着说‘哪里的黄土不埋人’来着,怎么现在又说自己当时不知道呢?”据张讲,厂里在王晓琴1995年8月来厂时就告知她在9月来,她没有来,他们是按照“旷工15天以上的予以除名”的规定操作的。“当时和她一样的人大概有9个,我们考虑为了给她们留条后路,开除出厂不好听,我们也是为了他们好最后才以‘自动离职’处理的。”
而王晓琴辩称他们当时根本没有通知到自己,“我在10月份伤好后到厂里时第一次听到自己被除名的,当时张玉霞根本不在厂里,她怎么会知道?并且厂劳资科一直卡着我的档案不给,在1997年和1998年,家里给我安排了工作,但因为没有档案,新单位无法接收,白白丧失了两次机会。
但张玉霞说王根本没有去要档案。
“其实我们也是受害者啊!问题是出在仲裁和法院。当时王晓琴申请仲裁时,他们为什么不告诉我们应该补充书面的处理决定?”但她也承认是“单位疏忽了此事”,“那是在8年前啊,那时人们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怎么会想到那么多,要不哪会有现在这么多事。”
对于丝绸厂最后补充的书面处理决定,王晓琴的代理律师、陕西俭学法律服务所主任陈全会认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贴公告后他们想当然认为当事人知道了,这犯了“知道”和“应当知道”的毛病,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而最后补充的书面决定应视无效,因为它上面没有告知当事人申诉权利的文字。
“我们是按照法律规定在接到书面处理决定第二天就申请的,怎么能说是超时呢?王晓琴现在状况可以说是办案人员素质不一、对法律的认识不足、没有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造成的。”陈全会说。
希望
在打官司的十年中,王晓琴和父亲相依为命,依靠父亲的工资生活,她自己也抽时间在外面打打零工以补贴家用。现在她住在西安郊区一个院子里,王晓琴说这是她奶奶留下来的,屋子里面除了一张床和一个桌子外别无它物。
王晓琴虽然对这次审理不抱什么希望,但她还是对自己最终胜诉充满信心。现在她已经熟知相关法律,在2001年,她还得到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王昌硕教授的支持,王教授在给她的回复信中认为:离职处理决定必须书面送达,否则无效;你在签收书面处理决定第二天申请仲裁,未过时效,应予受理;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有明确解释,请查阅,据此,“你的问题将迎刃而解’。
“现在我算什么嘛?失业不算失业,下岗不是下岗。说我是城里人吧,没有收入,说我是农民吧,又没有土地。只能是‘黑人黑户’了。”面对以后的生活,王晓琴充满了憧憬,“这可以说是我成长的历程吧,虽然代价大了点,有了这样的经历后,我希望以后能够从事法律方面的工作,为和我一样经历的劳动者维护权利。”
“要是输了?”王晓琴低头思忖了一会说,“那我还会继续打下去!”
图为王晓琴在家中接受记者采访。
文/图 本报记者 阎冬《工人日报》记者杨登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