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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4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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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规定

七类人可免费打“劳动官司”

本报讯 《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减、缓、免交仲裁处理费规定》正式出台,这意味着七类困难人员可以免费打“劳动官司”。

据了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中,有20%是经济困难者。但按照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劳动仲裁机构缴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

这七类困难人员为:符合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人员,凭当年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明,可予全免;当事人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的,凭失业证明,可予全免;当事人已获得司法部门法律援助的,凭免收、减收代理费用的协议或证明,可给予全免或对应减交;当事人因工致残且属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凭工伤保险认定书和伤残等级证明,可给予减、缓、免,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当事人,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单位未报销医疗费用的,凭医院住院证明及医疗费用清单可予全免或减交;当事人月工资低于深圳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且被拖欠3个月以上的,可予全免;其他特殊困难的,凭有效证明,酌情减、缓、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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