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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4年08月31日
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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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陕工报维权报道致敬

读了《陕西工人报》8月16日刊发的《女工突发精神病,企业为何不闻问》一稿,令人震惊。

咸阳冯武臣大药堂制药厂在得知本企业职工张某因病住院后,不仅不按规定支付治疗费,竟说张某旷工数日(实际是发病)被企业解聘了。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企业怎么能说解聘就解聘了呢?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得被解聘。至于该企业的师女士说企业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张某属临时工,也说不过去。如果确定未签书面合同,那也是企业用工时自己造成的,而张某自去年6月至今在该企业已上班近一年时间,早就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此,企业对女工突发病后不闻不问的做法,违犯了劳动法、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我们强烈要求该制厂立即纠正错误,以确保自己企业职工的正当权益。

向贵报维护职工正当权益的做法表示敬意。 (左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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