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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4年0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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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行政处罚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下月起施行

本报讯 今后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处罚错误的,将有“办法”对其进行责任追究。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价格行政处罚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将从10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实体或者程序违法的情形包括:处罚对象错误;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没有法定处罚依据;适用依据错误;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显失公正;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本报记者 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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