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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4年09月20日
维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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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两级三家法院在受理一桩普通货款纠纷中,将宝鸡红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折腾得精疲力尽、人仰马翻。今年在执行中又再起波澜。欲知其详请看_

法院七载刚审结一桩货款案执行中却划走职工“活命钱”

9月14日,宝鸡红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报“维权热线”投诉:今年5月17日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因该公司与陇县宝兴物资贸易部货款纠纷一案错误执法,强行扣划了该公司上缴在宝鸡市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机关——宝鸡市地税局直属分局指定的银行专户上的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公积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中的21.36万元,造成该公司职工思想不稳定,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

接诉后,记者当即赶赴宝鸡,采访了解到在这一投诉背后该企业为一桩货款纠纷被折腾得难以安生的无奈处境。

为买煤买来了“倒霉”

据红光公司清欠办燕主任介绍,1997年10月9日,他们与风翔县旅游公司(后改称宏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由宏达公司向红光公司供煤,红光公司付款。合同生效后,宏达公司因无货源又于10月11日与某部队生产办签订了购销合同,后因部队生产办也无货源又与陇县宝兴物资贸易部签订了购销合同,由宝兴贸易部按照与某部队生产办的约定,将煤运到红光公司。合同生效后,宝兴贸易部依照与部队生产办约定的供货方式,将煤运到红光公司,并声称是宏达公司让其运来的。红光公司在收到煤后,依照惯例,也为了便于宝兴贸易部与宏达公司结算,在其所持调拨单上加盖公章,以表示煤已收到。随后,在红光公司就该笔煤款向宏达公司结算时,因宏达公司曾于1994年拖欠红光公司钢材款,经双方协商同意,依次冲抵后,剩余煤款用红光公司的物资予以相抵。事实上,按照合同及约定红光公司与宏达公司结清了债权债务。

然而谁知天有不测风云。红光公司于1998年4月7日收到一张来自陇县法院的传票,原告为与红光公司毫不搭界的甘肃省华亭一家煤矿,该矿状告宝兴贸易部,将红光列为第三人,要求偿付煤款16万元及利息、索款损失1.26万元。

尽管在法庭上红光公司辩称他们与被告从无合同关系,也没有口头约定,收煤是被告方以风翔县旅游公司名义送来的,而且双方均以增值税发票基本结清,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但陇县法院仅以红光人收到一联煤炭调运单,知道供煤单位为被告等为由,于7月20日不但判处红光公司支付煤矿8.35万元货款及利息,还要承担8.12万元运费。

岂知这仅是红光公司倒“煤”运的开端。

法院七年扯不清

面对这一荒唐判决,红光公司自然不服,他们于1998年8月5日上诉到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他们在诉状中提出,自己与该煤矿无任何业务关系,被列为第三人不妥。宝鸡市中院于11月17日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消了陇县法院陇经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发回陇县人民法院重审。不久,华亭这家煤矿自动撤诉。

谁知此后风烟又起。1999年10月,陇县宝兴贸易部又将红光公司和解放军某部生产办和凤翔县宏达公司告上宝鸡市金台区法院。宝兴贸易部诉称,宏达与红光签订了供煤合同,由于宏达无煤,又与某部签合同,某部与原告签合同,原告依靠口头约定和合同规定的供煤地点向红光公司供煤1287吨,价值16万元,要求三被告付款及利息。红光公司再一次辨称自己供煤合同是与凤翔旅游公司签的,也与该公司进行了结算,但一审法院仍以红光公司“复磅后加盖有其专用章的调运单”及陇县法院调查有关“供煤情况的口头协议”等为由,于1999年10月27日判令红光公司给某部及宏达公司给付煤款15.38万元及2.88万元滞纳金。

红光公司被迫于11月8日上诉到宝鸡市中院。宝鸡市中院组成合议庭,认为原审诉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于2000年7月5日作出裁定撤消了金台区法院金经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而接下来金台区法院重审后,以部队不能经商,不能做为经济合同主体参与经营,故其与原告及宏达公司合同无效,而原告给红光直接供煤,红光结算后对价款未提出异议,收煤后加盖公司公章,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法律关系为由,判决红光公司单方支付煤款及违约金18.4万元,并承担1.1万元二审诉讼费。红光公司不服上诉到中院,2001年11月8日,宝鸡市中院驳回了红光公司上诉,维护了原判决。

红光公司不服,他们认为本案基本事实认定有误,原审曲解了红光公司在调拨单上盖章是一种常识、惯例,仅是证明货已收到的本意,它与合同纠纷无任何关系,而法院由此认定盖章即形成合同关系是错误的,判决采用不可溯及即往的《合同法》明显有误,向宝鸡市检察院申请抗诉。宝鸡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原判认定红光公司与宝兴贸易部之间形成事实上的买卖煤法律关系证据不足,判决由红光公司给付宝兴贸易部货款及违约金不公,适用法律不足,于2002年5月20日向省检察院提请抗诉报告书。

省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认为宝鸡市中院认定主要证据不足,原判采信的几个证人因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一旦败诉将要承担向宝兴贸易部付款责任,因而其证人证言不应采信;让红光一方承担责任显属不当,红光公司与宏达公司债权债务已全部结清,判决该公司付款、违约金显失公平,于2002年11月19日支持了他们的抗诉请求。接着宝鸡市中院于2003年3月16日作出民事裁定,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然而令红光公司失望的是2003、年10月15日,受省高院委托宝鸡市中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2001年宝市中法经终字第108号民事判决。红光公司只得再次向上申诉。

执行划走了“养命钱”

由于终审判决,案件到了执行程序。

金台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7日,扣划了宝鸡红光公司在宝鸡市商业银行营业部的201090091143帐户的存款213626.15元。此举立即在红光公司引起了强烈不满。

红光公司工会副主席刘听说,2004年5月17日,公司按宝鸡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规定和惯例,向宝鸡市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机关——宝鸡市地税局直属分局指定的银行专户缴纳了我公司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并开据了专用缴款收据。但金台区法院在不调查、不了解宝鸡市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程序和规定的情况下,强行将我公司上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扣划,造成公司职工这部分社会保险基金欠缴。

事发后,5月18日他们即向金台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书,6月16日再次向金台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书,要求对执行异议作出答复。并将此情况向上级相关机关作了汇报。

7月26日,红光公司收到了宝鸡市金台区法院7月6日作出的(2004)金法执字第183—1号民事裁决书。令人费解的是此裁决一方面为自己行为辨解,认为“本院的执法行为是正确的”,但又指出“本院在澄清查明相关问题后,认为该款项应退回给异议人以继续缴纳社会保险基金”。

然而当红光公司清欠办带财会人员领到“立即生效”的裁决当日下午,到金台区法院准备办理相关手续,却被告知手续不能办,钱不能退回。问原因答日:接中院电话指示。问何人指示,执行方不愿回答。宝鸡市地税局为此也于8月31日专门就此事向法院作出说明,还是没有下文。

两级法院答复难令人满意

9月14日下午,记者来到金台区法院,由于执行局领导和直接办案人不在,记者见到了分管执行的魏副院长。他称未执行裁决的原因是原告方对此裁决提出异议,现区院作调查准备上审委会再定。

在宝鸡市中院,由于批准记者采访的领导不在,记者找到执行二庭办理此案的赵法官,他承认中院向区院打过停止执行裁决的电话。原因是发现裁决明显有错误,要求区院自觉纠正。问其错误何在,赵拿出一本省地税局关于养老保险文件汇编,说他查了问题很明显,不会有错,中院已有一个指导函即将发下;但由于未经领导批准不能擅自接待记者,更不能告诉相关情况。

一件普通供货案三家法院在六七年中办到这个份上,执行中又置最高法院于2000年19号通知中明令“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规定于不顾。对此,我们只能拭目以待。

本报记者 郝振宇

最高人民法院[法(2000)19号]《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社会保险机构对该项基金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保障企业退休职工、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属专项基金,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下属企业的债务。各地人民法院如发现有违返上述规定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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