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非法性行为”学校岂能乱解释
近日成都某高校两名学生因在教室接吻、拥抱,被监控录像录下,学校以发生“非法性行为”为由勒令两人退学。这对情侣学生不服,认为自己只是接吻、拥抱,并不存在“非法性行为”。为此,他们附上医院关于女方处女膜完好的鉴定,申请学校撤销处分决定。但学校却将处分决定中认定的“非法性行为”解释成:违反学校规章,在极不合适的场所,男女双方基于性的需求,身体密切接触的行为。学校据此维持了处理意见。日前,两名学生已将学校告到了法院。
“非法性行为”是个什么概念?学校有权对非法性行为作出自己的解释吗?
为了维持社会的家庭细胞组织以及社会本身的基本秩序,每个国家都用法律的形式对公民的性行为进行了限制,因此也就有了“合法性行为”与“非法性行为”的区别。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都有关于非法性行为的规定,归纳起来,包括猥亵、侮辱、卖淫、嫖娼、强奸等。同时,由于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因此有配偶者与第三人发生的性行为也属于“非法性行为”。那么,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治原则,除法律明确定性为非法的性行为,其他性行为无论多么“伤风败俗”,都仍属于道德范畴,我们可以唾弃它,却不可假“法”以治,因为此“非法”若拿不出依据,便属校方私定之“法”,以己之“法”定做的板子来打学生,才真正是不折不扣的非法。
依照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解释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就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司法解释,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对法律和法律的适用问题作出解释,而只能遵守法律,执行法律,按法律的规定办事。可成都这所高校竟不管三七二十一,想当然地对“非法性行为”作出了自己的解释,而且依据这种解释对学生进行了处理。在这个问题上,校方的表现完全是旁若无法,流露出的恰恰是一种把持权力的傲慢,他们以人治的方式造出了一个“非法”的靶子,全然没有一点对法治的真诚,反倒给人以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感觉。
夏敏 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