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从近日起取得合法资格的土地交易机构在接受委托提供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时可收取交易服务费。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按成交价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各负担50%(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成交价100万元以下部分收费标准为1.5%;501—1000万元部分为0.6%;1亿元以上不收费。该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各设区市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当下浮。 本报记者 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