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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4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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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

七种情况取消劳模称号

本报综合消息 笔者从乌鲁木齐市总工会获悉,随着乌鲁木齐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正式实施,标志着乌市劳动模范管理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

这个《办法》规定,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取消其荣誉称号:主要事迹为伪造或剽窃他人劳动成果者;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者;因犯严重错误受到开除、留用察看处分者或受到行政责任追究者;非法离境或自行定居国外者;劳动模范本人偷逃个人所得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占应缴税款30%以上;劳动模范系法人或法定代表人,其公司或单位偷税数额在5万元以上、占应缴税款30%以上或欠税50万元以上者;劳动模范系法定代表人的,连续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或欠缴工会经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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