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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4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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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劳动法”有奖质疑

·杨方·

据11月16日《工人日报》报道,为鼓励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近日天津市出台了这样一个政策,全市各类企业凡是自觉遵守劳动法规、善待职工的企业,都可获得多项其它一般企业无法享受的优惠政策。

遵守劳动法有奖,虽说这也是社会对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认可,此举应该肯定,但从某种程度上看,也是法律的无奈和悲哀。

遵守劳动法有奖,这让我想起一幅漫画,街头公共垃圾箱周围撒落着许多未被投进去的垃圾,于是有人在垃圾箱旁树起一块“投中有奖”的牌子;还让我想起近年来一些城市公交车上出现“有奖让座”的创意,以及领导干部年终“拒贿奖”、医务工作者“拒收红包奖”之类等等不一而足。遵守公共道德和国家法律本是一个公民做人的最低底线,而当社会到了将此作为一个奖赏鼓励而为之的地步,那就意味着社会公民遵守道德和法律水平的滑坡与

下降。

作为任何一个企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善待职工是企业最起码应尽的社会责任,来不得半点折扣。可事实上,拖欠职工工资、用工环境恶劣、用工制度不规范等违反劳动法的现象在许多企业里司空见惯,而能自觉遵守劳动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企业近几年来却越来越不多见了。笔者认为,天津市有关方面之所以出台这样一个“遵守劳动法有奖”的政策,就是因为时下许多企业在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不容乐观,它实在地透露出一种无奈。

当社会不再需要为守法企业“颁奖”也能促使企业遵纪守法时,那才是社会的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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