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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4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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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治安条例昨施行

本报讯 今年9月27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421号令,发布了《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并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昨天上午,省政府召开贯彻实施《条例》新闻发布会,就全省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有关事项进行安排。

该《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的行政法规,它的施行,将打破过去“政企、政事合一”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体制,实行“单位负责,政府监管”的新机制。

该《条例》明确规定,对单位违反条例的规定,要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给予警告、罚款和建议,依法给予处分及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法律责任等。其中规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公安机关及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条例》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制度。

据了解,我省目前共有企事业单位35059个,其中国有企业10000多家,仅大、中型企业就有500余家,军工企业达到144家,位居全国第一。

本报记者 阎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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