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保证金涉嫌违法 实为公务员变相加薪
近日,浙江媒体报道,“廉政保证金”制度即将在抗州市下城区和宁波市慈溪市率先试行。其核心内容是,一个公务员在任职几十年如不出问题的话,退休后可拿30万元。
“浙江的做法虽不算创新,但毕竟它针对的不是某个个别部门,我们有必要说一下。”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杨小君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说。他首先指出,包括浙江在内的有些地区,为加大反腐力度推出这种做法,其出发点应该是好的,但由于新制度的制定者也是新制度的受益者,其公平、公正性由此可以想见。更重要的是,这种“本质上是为公务员变相加薪”的廉政保证金制度,一旦推行,保证金的资金来源、保证金所带来的社会后果,都将不明不白。
“用机关单位的行政经费来为公务员个人行为作保证金,在法律上是荒唐的。”杨小君分析认为,法律上的保证金,应当是行为人个人的财产经费,用自己的财产才可能为自己的行为作保证,而政府财政的来源是靠公民纳税,廉政金所加大的这部分财政支出,是经过了人大的审议,还是政府单方面的决定?而且,单位的财产,作为体外循环资金,为个人的行为作保证,是根本不可能的,也起不到真正的保证作用。
“所以,廉政保证金的做法,只有一个解释,那就是已经将单位的行政公款,变成个人财产,再用这笔已经属于个人的财产来作保证。”而机关的行政经费,是用作机关正常工作和运转的经费,是公款。将这部分用作办公费用的经费,以“廉政金”的形式发放给个人,实际上是变相提高公务员工资的行为,“公款变成了私款,违反了现行的财政纪律和财经制度。”这是一种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的“涨工资”,是机关单位将行政经费拿来“涨工资”。
制造新的不平衡无论是这次的浙江“廉政保证金”,还是以前的形形色色的“廉政奖励金”,总体上看都是出自“富裕地区”或者“有钱单位”,这不免让人认为“廉政保证金’是有鲜明的重金特色,其一旦合法化地存在,将有可能是从制度上对公务员“贫富分化”的默认,对此,中国人民大学的毛寿龙教授认为,如果使公务员脱离其他劳动者成为高薪族,变成社会的特殊阶层,那么,在现阶段反腐败任务没有胜利完成的情况下,很可能拉开政府与普通百姓间的距离,引发其他社会问题。 (江金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