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配二厂用厂规对抗法律
陕西省内燃机配件二厂职工孙惠、吕勤堂,去年因“涉嫌侵吞企业货款”被厂方开除。为讨清白,他们求助法律,在法院三次判决“侵吞货款”不成立之后,企业对法院的公正判决却在“有条件”地执行,致使他们的种种合法权益难以落实。
12月8日上午,来自咸阳茂陵镇陕西省内燃机配件二厂(以下简称内配二厂)的女职工孙惠在省农业厅上访时,趁人不备,突然外出喝下大量安眠药自寻短见。在省农业厅一名姓张的接待干部和闻讯赶来的本报记者的帮助下,她被120救护车及时送往西安市中心医院抢救。从早上11时10分直到下午3时左右她才苏醒过来。好端端地去反映情况,她为何不珍惜自己的生命呢?本报记者对此事进行了深入采访。
因涉嫌“侵吞货款”被开除
今年43岁的孙惠原是内配二厂一名普通的销售人员,在以往的销售中,她的回收货款和卖出的产品在销售人员中都是数一数二的。她告诉记者,她十分珍惜自己的工作,干劲也比较大。2001年以厂长强世国为首的新班子上任以后,着手清理历史债务,并认为孙惠和吕勤堂有债务问题。工厂还曾将孙惠和吕勤堂告到咸阳市秦都区检察院,折腾了几年,到2003年5月21日,内配二厂在债务事实没有落实清楚的前提下,做出了《关于对孙惠和吕勤堂开除公职的处分决定》,并认为孙惠在1997年—2001年任销售员期间采取伪造证据、重复开票、转移帐务等恶劣手段侵吞企业货款10.3万元。厂方还认为,另处有28万多元因司法部门未对孙惠采取强制措施,孙惠与不法商家进行串供,干忧了继续取证。在孙惠被开除的同时,厂方认为汽车司机吕勤堂因与孙惠合谋伪造欠条冲抵26460元货款,也同时被开除。
在企业下发的开除决定中,记者看到,开除孙吕二人是经过厂党政工联席会议讨论、并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同意的。
法院三次均判职工清白
对于自己的不公待遇,孙吕二人决定以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洗去所蒙受的奇耻大辱。之后,孙吕二人以原告的身份将内配二厂告到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秦都区法院于2004年4月6日以(2003)咸秦民初字第000091号判决书作出以下判决:一、被告立即恢复两原告公职。二、被告按规定补发两原告从2003年5月至今的工资。区法院判决后,内配二厂不服,又上诉到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6月21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咸民终字第00416号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了上诉,维护原判。6月29日,内配二厂专门下发文件落实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意见,决定恢复孙惠、吕勤堂两人公职,并按照下岗职工对待,补发2003年5月份至今的每人每月205元的生活费。
今年9月,内配二厂申请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在11月8日下达的(2004)咸民再字第49号判决书中写道:本院再审查明,2003年5月21日,内配二厂以孙惠伪造证据疯狂侵吞国有资产10余万元(主要错误事实有五桩),吕勤堂与孙惠合谋伪造某经销部赵某货款欠条,给厂里造成26460元直接经济损失为由,作出将孙惠和吕勤堂开除公职的决定,但内配二厂一直不能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孙惠侵吞10万余元国有资产及吕勤堂给厂里造成26460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实存在。本院经再审认为,孙惠侵吞数10余万元国有资产及吕勤堂给厂里造成26460元直接损失的事实不存在,故判决如下:维持本院(2004)咸民终字第00416号民事判决。
厂方执行法院判决打起折扣
在不到一年时间,经过两级法院三次审判,都说明孙惠、吕勤堂侵吞货款的事实不存在。孙吕二人想这下拿着法院的判决书该能落实自己的待遇了吧!然而令他们万万没想到的是,11月24日,厂里下发了《关于执行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咸民再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的通知》,通知说,经2004年11月24日党政工联席(扩大)会议研究决定:一、停止执行厂发字(2004)16号《关于落实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咸民终字第00416号判决的意见》的文件。二、从2004年11月8日起恢复孙惠、吕勤堂两人公职。三、补发孙惠、吕勤堂2003年5月1日—2004年11月8日生活费每月205元,并按下岗职工对待。四、劳人科按上述决定给孙惠、吕勤堂办理补发手续送交财务科。但孙惠领取生活费时,必须先把1999年4月收回太原晋园工程公司李金文的货款26320元交厂财务科。11月29日,厂方又给孙惠和吕勤堂下发了催款通知书,分别催要被法院在法庭上否定的两笔欠款。
孙吕二人认为,法院的判决书上写着恢复两人公职,但厂方恢复公职后又按下岗职工对待;法院让补发的是工资,工厂却补给的是生活费。孙吕二人认为,这是厂方明显用“厂规”对抗法律的判决,是有条件地执行法院判决。为此两人先后几次到省农业厅、农机局上访要求上级单位督促内配二厂按法院判决执行。但到现在内配二厂仍没有改变他们的做法。
12月14日下午,在记者采访内配二厂厂长强世国时,他认为法院的判决是下来了,但给孙吕两入下发的催款通知单中所催收的两笔欠款事实存在;对于发205元的工资,强厂长认为企业困难,全员下岗,就应发这么多。法院判决书所写按规定补发工资,强厂长认为是每月205元,孙吕两人却认为应按档案工资补发。对于这点强厂长还向记者出示了他们请示法院的报告,他们要请示法院说明“按规定是该按什么规定?”
省纪委驻省农业厅纪检组戴组长在对此事处理意见的批示中指出,必须依法办事,行政处罚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要尽快落实判决。内配二厂上级主管单位陕西省机电工程学院(内配二厂现在为该校校办工厂)的张校长也表示要依照法律程序办事。但具体到孙惠这件事上,依法办事还被打了许多折扣,值得令人深思? 文/阎冬 图/郭玉军
图为120抢救自寻短见孙惠时的情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