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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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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制中工会工作的意见》出台

国有企业不得强行将职工补偿金入股

本报讯 日前下发的《西安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制中工会工作的意见》指出:不得违背职工意愿强行将经济补偿金和未清偿债务作为职工股本金入股。

《意见》指出,工会要督促企业按照规定将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职工的各种债务和补缴社会保险费。对于企业需要裁减的人员,要督促企业一次性兑现经济补偿金,清偿拖欠的职工工资、医疗费、集资款等各种债务,补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对于改制企业继续留用的人员,要督促企业提留置换职工身份的经济补偿金和清偿各种债务,在企业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兑现经济补偿金。不得违背职工意愿强行将经济补偿金和未清偿债务作为职工股本金入股。 (张小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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