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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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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的要求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我省经济普查即将全面实施。现通告如下:

一、此次经济普查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宏观管理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国家调整普查周期、整合普查项目后开展的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和平时期的社会大动员。普查的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的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二、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4年12月31日。调查资料年度为2004年。我省经济普查的入户清查摸底时间为2004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填表登记时间为2005年1月1日至4月30日。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等法人单位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个体经营户,都应当依法履行普查义务,严格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和要求,主动接受和参与普查,按期如实填报经济普查资料。届时普查人员将携带宣传资料和普查表,佩带《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员(指导员)证》,依法上门进行普查登记。

三、普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行使调查权利。各级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对在普查中获得的国家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普查取得的单位或个人资料,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配合普查人员开展调查是每个普查对象应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妨碍普查,不得迟报、瞒报、拒报普查资料。

四、普查登记工作实行“在地统计”原则,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组织实施。中央驻陕单位和省属单位由所在地普查机构进行普查。

我省各级政府在经济普查机构设立咨询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咨询、监督电话——陕西省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029)88127088、87292094(传真);西安市:(029)87296025;铜川市:(0919)3185876;宝鸡市:(0917)3230558;咸阳市:(0910)3219079;渭南市:(0913)2109476;延安市:(0911)2318194;汉中市:(0916)2257032;榆林市:(0912)3834442;安康市:(0915)3214067;商洛市:(0914)2311174;杨凌示范区:(029)87011565。

特此通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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