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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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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须先报职工安置方案

本报讯 山东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发出《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规定国有企业在制定改制方案时,要广泛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职工安置实施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该通知规定,职工安置实施方案的报送程序是,经市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有关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要将制定的职工安置方案报市国有资产监督或企业主管部门,市国资监管或企业主管部门在认真审查的基础上,以正式文件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核。审核同意后,企业须对职工安置方案和劳动保障费用中涉及职工权益的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期满如职工无意见,由企业和工会在公示公告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对符合规定的职工安置方案,市劳动保障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对公示的职工反映或举报的问题,企业要按政策规定作出修改,由职工和工会签署意见;职工意见突出的,市劳动保障局将责成企业重新履行审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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