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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4年12月31日
北国周末-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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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动员 搞好全国经济普查

陕西省人民政府代省长 陈德铭

(2004年12月30日)

2004年9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第415号国务院令,颁布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这标志着全国第一次经济普查工作全面启动。这次经济普查,是融工业、建筑业、第三产业以及基本单位于一体的综合性普查,是一次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认识国情、准确把握国力、科学制定国策,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经济普查对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意义重大。通过经济普查,可以进一步认识陕西的省情,更好地挖掘、发挥全省的综合实力,为各级政府履行职责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搞好经济普查,不仅有利于政府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各类市场经济主体,有利于健全统计监测、预警系统,而且对于深化改革、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都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经济普查是和平时期的重大社会动员。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经济普查工作的领导,把经济普查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各级经济普查办公室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使普查的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全体普查工作人员,要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陕西省第一次经济普查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积极投入到普查工作中去,克尽职守,热忱服务,耐心宣介,依法开展普查工作,独立行使普查资料的搜集权、审定权和报告权,做到不漏登、不错登、不重登,确保普查工作的质量,并切实履行好为广大调查对象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等普查对象,要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提供普查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以保证普查数据客观、真实,维护普查的权威性和科学性。我希望并且相信我省的普查对象一定能够积极支持这次普查,自觉遵守普查的各项要求,共同完成全省的省情省力的调查任务。对于极个别不配合经济普查,或在普查中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予以依法查处。

目前,我省经济普查的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从2005年1月1日起将进入调查登记阶段。在此,我代表陕西省人民政府,号召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广大普查对象,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积极行动起来,密切配合,扎实工作,圆满完成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任务,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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