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恶意欠薪应以刑法论罪
广东一个16岁的打工妹因为讨薪无果,气愤之下毁坏他人财物,被法院以毁坏财物罪判刑。对这一“打击恶意讨薪”案件,有人认为,讨薪的“恶意”不应受打击;还有的人认为,“恶意欠薪”与“恶意讨薪”都要打击。
笔者认为,这里有必要先弄清楚“恶意欠薪”与“恶意讨薪”,“薪”与“财物”等关系。“恶意讨薪”应当说是“恶意欠薪”的结果,没有“恶意欠薪行为”决不会有“恶意讨薪后果”。这里就有一个耐人寻味的地方,之所以说是“恶意欠薪行为”,是因为“恶意欠薪”者手段再恶劣,不会以刑法论罪,按正常的思维和解决渠道:“恶意欠薪”是劳资纠纷或者属民法调整范围,这就是为什么许多地方政府为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而出台大量措施、规定的原因。我们知道,对于欠薪者的罚处大多以罚款、强制支付或赔偿等手段。因此,与“恶意讨薪后果”相比,“恶意欠薪行为”没有太大风险,而“恶意讨薪后果”就有可能要承担刑法制裁。对于两个主体支付的成本不同,就导致是法律对于两者的保护有失公平。
再说“薪”与“财物”的关系,“薪”能买到“财物”,“财物”也可以变成“薪”,因此二者没有本质的区别。这就是说,“欠薪”也是直接侵占或侵害了别人的“财物”,而刑法对“恶意欠薪”者却没有涉及,反而对毁坏他人财物“恶意讨薪”者给予打击,这显然有失公平。
笔者认为,如何避免“恶意欠薪”与“恶意讨薪”的冲突和社会矛盾的激化,政府部门和各级组织应有所作为是必要的,但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是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这就是立法上的公正、公平。正像一些专家们所说,立法和司法部门应将恶意欠薪的行为归入相关的《刑法》条文中,作出相关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把打击恶意欠薪的刑事犯罪行为和民事诉讼,以及政府部门的“清欠”、预防拖欠民工工资的措施结合起来,用足用好法律手段,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拖欠民工工资的老大难问题,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江永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