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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5年02月18日

陕西工人报北国周末-头版 中国政治新风气从中央吹向地方 导读 一纸违规合同引发十年风波 广告 中国人为什么要“暂住”在中国? 咸阳修了个“天安门” 节日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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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国周末-头版
01

中国人为什么要“暂住”在中国?

亲爱的同胞,不妨让我们设想这样一个场面:来自城市和乡村的两个孕妇不期而遇,一位未来的母亲对另一位未来的母亲说:我的孩子比你的孩子要高人一等。

面对此情此景,你一定会说,这是一位没有教养的妇女。孩子还没有出生,凭什么说,一个相对于另一个就是人上人?

不幸的是,你错了。不是这位妇女缺乏教养,而是法律确实赋予了她和她的孩子与生俱来的特权。中国的户籍制度使一位母亲对另一位母亲可以这样夸耀。

如果林肯的母亲是在中国,面对这样趾高气扬的羞辱,她也无言以对。因为她是农民,因此林肯也只能是农民。农民的儿子也是农民,这是法律的规定。未来的林肯不能在北京找工作,因为他连小学文凭都没有,这位伟大的美国总统就是想当垃圾清运工、尸体接运工也不行,因为没有北京市户口的人,要干这两种工作就必须有初中文化程度。尽管有限的教育也会使他念过“我爱北京天安门”,可北京不欢迎他,这样,他就找不到工作,找不到工作也就没有了正当生活来源,因此也就租不起房子,窘困不堪的林肯偏偏还祸不单行,因为按照《北京市收容遣送管理规定》,他的这种生活状态本身就已经是违法,他将随时被抓进收容遣送站,然后驱逐回原籍……道理很简单,因为他是农民,他没有北京户口。如果另一个人和他的处境完全一样,仅仅凭北京户口,就能够得到政府的关爱,领到一笔救济金,更不会因此失去自由……

在中国,我不知道还有哪一个城市不是这样对待没有该市户口的农民。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了中国公民有居住、迁徙自由;

1948年,中国投了赞成票的《世界人权宣言》宣称: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规定了中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自由;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了中国公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宣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肯定了公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截然不同的制度,却有着不约而同的规定,这不是谁偶然心血来潮的产物,而是中国人民发自内心的呼声:中国需要自由和平等。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户口登记条例》。农民就在国家的名义下,有了法律的笼口。农民成了世袭的身份。

遗憾的是,这个当年违宪的条例,今天还在生效。

首先让我们来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

1982年修正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八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1986年修正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在第十四条里还是这样规定。

1995年修正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那么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上,我国的法律又是怎样规定的呢?

1982年修正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条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也应有代表参加。”“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镇的人口特多的,或者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第十一条规定:“直辖市、市、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第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五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下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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