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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5年03月02日
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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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企业也应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陈永杰·

本报二版今日刊登的一组文章显示,国家为了非公企业的发展而采取的种种措施,给非公企业的老板们吃了一颗定心丸,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些企业中劳动者权益受侵害的现象却比较普遍,主要表现在:一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内容不规范,履约率低。全国私营企业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的不足50%。即使部分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也很不规范。有的缺少必备条款,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及支付形式及时间、劳动安全卫生等。有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部分还含有“生死合同”条款。二是压低、拖欠工资,延长工时,滥施扣罚。大多数私营企业均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参照来支付一般雇员工资,有的甚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有的实行计件工资制,但计件定额使多数雇员无法在8小时内完成,只得加班加点。拖欠工资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十分普遍。三是劳动安全与卫生条件普遍较差。许多私营企业生产安全投入严重不足,劳动卫生设施远不具备,雇员劳动环境条件相当恶劣,雇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不到基本保障,伤亡事故和职业病频繁发生。四是企业普遍没有工会,雇员没有共同利益代言人。据全国总工会统计,我国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工会入会率不到30%。有的企业虽然建立了工会,但业主并不按《工会法》规定拨缴工会经费。许多私营企业不给雇员办任何保险。

随着法制建设的推进,特别是通过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及各级工会、妇联的积极努力,上述现象近年来有一定程度改观,但总体上看仍未根本好转。

我们希望非公企业的老板们在国家给自己的发展创造了大量条件,得到了自己应享的利益的同时,也能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也能按照劳动法规的要求,规范用工行为,不要让劳动部门逼着你守法,其实从道德角度来说,也应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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