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谁借用“试用期”盘剥劳动者
人民日报2月23日报道,在四川的一些市县,近年来有不少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本条中规定的“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者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变相盘剥劳动者。其招数是,招进一批新员工后,不适当地延长试用期,在试用期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付给工资,不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在试用期快结束时找借口把员工辞退。再故伎重演,循环往复。结果是,用人单位持续免费用工,广大劳动者白忙活。
笔者不能不“佩服”这些用人单位的“聪明才智”。他们钻了“试用期”等制度的空子,滥用自己的权利,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说,“试用期”,不论是作为一项制度,还是在具体操作层面,都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用人单位最终录用合格的员工,的确需要有一个“试用期”,对新进员工加以多方面的考察。在“试用期”内的工资较低,也是从客观上考虑新进员工还有一个学习、熟悉和提高的过程,其劳动价值可能一时难以与正式员工等值。然而,也应当看到,这一制度更多的是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利益,没有把劳动者放在与用人单位对等的位置来考量,难以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论是农民工还是大学生,他们虽然可以维权,成本却较高,诸如费时费力还不一定有结果。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以查处,取证和界定等却不那么容易。这些问题使一些用人单位“免费”使用劳动者变得有恃无恐,劳动力的富余似乎让他们觉得不愁招不到人,因而更加乐此不疲。
一些用人单位如此不尊重他人劳动,盘剥压榨他人的血汗,是不讲道德,昧了良心,也反映出他们的“小人”作风和鼠目寸光。这种频繁“免费”用工,看起来占了很大便宜,节约了资金,但却难以招揽到有用之才,其单位和企业的事业很难有大的、长远的发展。同时,这种缺德做法也使其失去了在现代社会生存发展最可宝贵的信用。最终,他们不但难以留住有用之才,连“免费”劳动者也会招不到,并且还会破坏良好的用工环境,影响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福建泉州在这方面就有深刻的教训,这里不少企业不讲诚信,粗暴对待农民工,不给工钱,结果是农民工打工都远离此地。 ■陈家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