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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5年03月07日
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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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事业单位4月1日前都要参加医保

据《中国劳动保障报》北京市劳动保障局要求:2005年4月1日前,北京市应参加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参加医保,以实现今年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覆盖全市的目标。

北京市劳动保障局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中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在2005年4月1日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这些单位的职工参加医保后,其在2005年3月31日前符合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或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视同医保的缴费年限;2005年4月1日之后其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医保费的年限计算。

通知同时规定,患有恶性肿瘤进行放疗、化疗以及进行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门诊治疗等不具有劳动能力的外地来京人员,不属于北京市医保的参保范围。此外,参保人员在急诊抢救留观7日内死亡的,其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可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照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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