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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5年03月15日
法制
04

合同里能约定受伤不担责条款吗

□文/吴红军 李进春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进城打工的农民,梁某雇我帮他家粉刷墙壁。梁某说:“你自己注意安全,摔伤了我不承担责任。”我也表示同意。不料在粉刷天花板时我不慎从架子上摔下,摔伤了胳膊,经治疗花费3000多元。我请求梁某给予赔偿,但梁某以雇工时有约定为由拒绝。请问:我能要求梁某赔偿吗?

周林奇

周林奇同志: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法律之所以规定致他人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是对公民人身健康安全和生命安全所给予的高度关注和保护,体现了以人为本、人权至上的原则。致他人人身伤害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任何人不得利用合同形式逃避应负的法律责任。你给梁某粉刷墙壁,与其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合同法在分则部分虽未明确规定“服务合同”,但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所以你与梁某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同样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关于无效条款的规定。因此,梁某与你约定的“摔伤概不负责”的条款是无效的,你有权要求梁某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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