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是否应当履诺“假一赔十”
编辑同志:
今年元旦期间我在某服装专卖店购得一款名牌西服,谁知刚穿了不到一个月就出现了缩水、严重变形,根本不能再穿了。经代理商检验,该服装是假冒产品,我就找到专卖店,让他们按当时承诺的假一赔十向我赔偿。他们却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欺诈最多只是双倍赔偿,因而只同意赔偿我两倍的价款。请问,专卖店是否应当履行自己假一赔十的承诺?
刘莉
刘莉同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或者经营者向消费者作出承诺的,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严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约定或者承诺履行;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不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且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服装专卖店在促销期间向消费者公开承诺假一赔十,该承诺的内容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严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该承诺是有效的,服装专卖店应当按照约定俗成履行。相反如果他们在销售商品时和你约定的内容不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即使你们当时是双方自愿,也是无效的。按照上述规定,如果他们拒不履行赔偿的话,你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会保护你的合法权益的。
(程永杰 冯建领 郭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