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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5年04月04日
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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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来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提高

据《劳动报》 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时享受的待遇标准将与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接轨。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4月1日开始,上海将实行新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外来从业者的权益保障将得到进一步完善。

与原来相比,新的实施细则规定,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时享受的待遇标准与本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接轨。这次修改实施细则,实现外来从业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与本市劳动力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接轨,最高一级待遇标准从原来的44.6万元调整到78.9万元。同时,为了更适应外来从业人员流动性强的特点,在支付方式上实现一次性支付。

新的实施细则也放宽了老年补贴待遇享受条件。从2005年4月1日起,3年内累计缴费满12个月的,也可享受一份老年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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