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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5年05月20日

陕西工人报北国周末-头版 杨伟名和刘景华 华山:趁雨“打劫”的商户被清理 12名民工在派出所里被打伤 导读 广告 告交警队五年农民讨回三轮车 清华校长“卡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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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国周末-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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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交警队五年农民讨回三轮车

因人力三轮车被没收,5年来,陕西省旬阳县农民吕福山执著打官司状告西安市交警支队第一大队。近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交管一大队作出的没收吕福山人力客运三轮车的处罚决定;在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管一大队向吕福山返还人力三轮车一辆,给付吕福山交通费278.1元。

经法院重审查明,2000年2月15日下午,吕福山骑人力客运三轮车行至西安市端履门十字南30米处时,交管一大队执勤民警以其违章进城、违章营运将车辆暂扣。经对车辆进行检验并询问吕福山,交管一大队认定所扣车辆系吕福山于2000年2月购买后,自行改装为人力客运三轮车,车辆无牌、无证、无钢印号,吕福山也无营运许可证。同年2月22日,交管一大队依据西安市公安局(2000)1号通告的相关规定,作出没收吕福山人力客运三轮车的处罚决定,并于当日向吕福山宣读了处罚决定,出具了罚没实物收据,但未向吕福山送达处罚决定书。吕福山为此开始了长达5年的起诉、申诉。

碑林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认为,《行政处罚法》规定,非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交管一大队作出没收吕福山人力三轮车的处罚决定并向其宣读,未依法送达,违反决定程序。同时,《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处罚。但西安市公安局(2000)1号通告并非行政规章,属其他规范性文件。交管一大队对吕福山作出的没收人力三轮车的处罚决定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也无规章的规定,该处罚决定书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应予撤销。因吕福山被没收的人力三轮车无营运证,他要求赔偿营运损失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吕福山5月9日说,虽然他的大部分诉讼请求都得到了法庭支持,但是否上诉他还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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