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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5年0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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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事故治理为何举步维艰

不到半年时间内,我省多次发生重特大煤矿事故。煤矿像中了魔咒一样接连发生重大矿难,根源何在?原因分析起来很复杂,但归结到关键的一点,是制度的粗放,法律法规没有真正落实到位。

按理说,基层管理人员,如乡镇党委、政府、乡矿管所、安监所、派出所、村委会和煤矿矿主、矿长是安全责任的主要承担者,也是上级各项安全措施的直接执行者。一旦发现非法采矿,按现行处理规定对这一级人员处罚得太轻,尤其是对矿主、矿长等直接管理者处罚得太轻,而对国家干部处罚得较重,要么开除公职,要么撤职,几十年的工作成绩因两处私开矿或一次事故付之东流,而矿主、矿长们只是被经济处罚,即使处以非法所得5倍罚款,与其高额利润相比,只是九牛一毛。现行法律对矿主所能制裁的仅仅是拘留15天,然后就不得不放人,不了了之。

为何私开矿的人判不了刑?据了解,如果要判刑,就要测量私开矿对资源的破坏“量”。而测量有一个难点,私开矿层层转卖、转包,被抓的人往往是百般抵赖地表示:“这家私开矿不是我先开的!”从而避重就轻,胡搅蛮缠。有的矿主,提前把钱转移账户,政府查封的只是一个空账户,根本达不到倾家荡产的目的。再者,即便出了事故,矿主多会采取私了,韩城“7·1”瓦斯爆炸事故的“黑心”矿主就是为了掩盖事故真相,向两名遇难矿工家属赔偿了15万元私了。这样的“私了”,也许在双方当事人看来,不失为一种“公平交易”:花钱者破财消灾,从而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可以继续以前的营生;就遇难矿工家属而言,人死不能复活,闹个天翻地覆,不如趁着亲人尸骨未寒,抓紧从矿主身上多拿到几个钱,以补贴家用。事实上,这种做法几乎成为一些地方矿难发生后公开的秘密,等于让矿主逃过一次法律制裁的“劫难”。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方官员在其中扮演了特殊角色。

据记者了解,非法采矿和违规生产,基层的乡镇、村和具体监督管理人员完全清楚,这一现象之所以能长期生存下去的原因:其一是管不住,开矿者是当地的“村霸”和“地头蛇”,没人敢管,管了也不听;其二是被收买,有些人贪图私利,与矿主勾结,充当“黑后台”和“保护伞”,通风报信,与上级检查人员“打游击”,检查时停止生产,检查人员一走又偷着生产;其三是直接参与,这种情况相当普遍。

遏制矿难关键是针对性创建一些制度。可以设想,如果那么多在危险的“高压线”边上徘徊的企业,不承担或是能够逃脱其安全风险成本约束的话,再密集、再高调的安全检查也难以落实。此前,已有专家谏言,借鉴国外产煤国的做法,将现行的《煤矿安全规程》、《细则》、《规范》、《标准》合一,制定一部煤矿安全生产法,使之系统地涵盖煤矿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

本报记者 刘公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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