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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5年06月15日
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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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应规范执法程序

本报讯 近日,本报连续报道了汉中交警支队一大队《强收公告费 激怒众司机》、《强收公告费被叫停》、《取消公告费罚款由100变为200》三篇文章后,社会反响强烈,司机打爆本报热线。社会各界对汉中交警支队一大队执法不按程序、用过期收费许可证收取公告费等做法表示愤慨,法律界人士呼吁交警执法一定要严格规范执法程序。

近日,就社会各界反映的有关问题,记者到汉中市交警支队采访了李支队长,李支队长告诉记者,他认为收费许可证没有过期,只是物价部门正在审验之中,物价部门也没有说让他们停止收费,经《陕西工人报》报道后,物价部门才通知他们停止收费。就司机反映的处罚太高一事,李支队长说他们参照的是其他地市的标准。

6月2日,记者电话采访省物价局行费处张处长,张处长告诉记者,省上没有批过这个项目,也不知道此事。

6月9日,汉中市物价局收费科李科长告诉记者,每年第一季度为收费许可证的审验期,他个人认为,虽然期限已过,但还可以收费。

就社会关注的汉中交警支队一大队用过期收费证强收公告费一事,记者采访了汉中一律师事务所的赵律师。赵律师认为,收费许可证过期仍然收费,显然是错误的,在核发收费许可证的时候,既然限定了收费时间,在限定时间以外再收费就视为没有收费依据。公告费既然是行政处罚的措施,行政执法机关就首先应该按程序先告知,处罚的当事人有知情权,报纸不是法律规定的送达形式,从整个事件来看,行政处罚行为应该是很规范的,从处罚的程序、处罚的依据、处罚的恰当之处都应该规范,否则将会造成利益的偏差和不公正。

汉中记者站 钟静 溪波 海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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