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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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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增加部分劳模生活补助

省总工会负责劳模资格认定

本报讯 我省从7月1日起增加部分劳模生活补助,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将增加曾被授予省部级劳模、目前仍保持其荣誉称号的离退休劳模和农民劳模的生活补助。

补助范围

已离退休的省部级劳模;上世纪50年代、60年代被授予省部级劳模荣誉称号的农民劳模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稳定收入者。

补助标准

1954年12月31日以前被授予省部级劳模的离退休人员,本人月基本养老金水平不足1200元的,补助到1200元。

1955年1月1日至1959年12月31日被授予省部级劳模的离退休人员,本人月基本养老水平不足1000元的,补助到1000元。

1960年1月1日至1969年12月31日被授予省部级劳模的离退休人员,本人月基本养老金水平不足900元的,补助到900元。

1970年1月1日以后被授予省部级劳模的离退休人员,本人月基本养老金水平不足750元的,补助到750元。

1969年12月31日以前被授予省部级农民劳模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年一次性补助1200元。

组织实施

省总工会负责对享受生活补助的劳模的资格进行认定,并向省民政、人事、财政和省劳动保障部门及时提供享受生活补助的省部级劳动模范名单;省财政厅每年年初将省民政厅、省人事厅、省社会保障局核定的补助金额列入预算,专项拨付发放所需资金;省民政厅每年年初一次性发放省部级农民劳模补助;省人事厅按月发放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省部级劳模补助;省社会保障局按月发放企业离退休省部级劳模补助。 杨川 本报记者 文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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