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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5年07月12日
工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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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实施意见》要求

各级政府要为工会组织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本报讯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以下称《实施意见》)指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不断拓宽工会对政府工作民主参与的渠道,努力为工会组织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并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实施意见》充分肯定了我省各级工会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的重要作用,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工会工作,尊重职工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充分调动和发挥好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他们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政府七方面工作要有工会参与

这七项工作包括:各级政府研究起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充分听取工会的意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福利、安全卫生、劳动社会保障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要主动邀请同级工会参加并充分听取其意见。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会同同级工会联署发文;各级政府在成立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各类领导小组时,要吸收同级工会组织的负责同志作为成员;对涉及职工利益和职工队伍稳定的重大问题,工会可以通过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并以正式文件形式送达同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负责地进行研究处理;各级政府发展改革、劳动保障、民政、国资监管、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要与同级工会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制度,定期就相关的工作情况进行沟通、协商,加强工作中的协调和配合;政府召开涉及职工利益和权益保障方面的会议,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计审查等工作时,要请同级工会参加,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各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实行政务公开中,要发挥工会和职工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作用。

《实施意见》指出,各级政府要明确一名负责人加强与同级工会的经常联系,及时了解工会的意见和建议。

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各级三方协商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认真协商解决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组织,积极指导推动企业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协助工会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切实发挥工会在各级劳动争议仲裁中的作用;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应在同级工会组织中聘请劳动法律监督员。

为工会组织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要主动为工会组织依法履行职责、有效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并提供物质保障。对那些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又有利于发挥工会优势的工作,要更多地委托给工会组织去做,不断增强工会的服务功能。

支持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企事业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都要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民主评议干部制度和厂务公开制度。企业重大决策和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规章制度,都必须提交职代会讨论。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听取工会的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要把职代会民主评议干部的意见作为奖惩任免干部的重要依据。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有职工持股会的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要有职工代表参加,所有公司制企业的监事会要有职工代表参加。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都要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校务、所务、院务公开。

要进一步从政策、经费等方面支持工会开展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和职工技能大赛,促进劳动竞赛工作深入发展;支持工会开展送温暖等活动,给予财力、物力上的支持;支持和协助工会抓好工会组织建设工作,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都要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并按有关规定配备人员;支持工会依法收缴工会经费,各级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可会同工会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或审计,对拖欠、截留工会经费的,加大征缴力度,对逾期不缴的要扣收滞纳金,长期拒不拨缴的支持工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支持工会加强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的建设,把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的建设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大更新改造资金的支持,并在税费政策方面享受与政府部门所办文化馆(站)相同的政策待遇。 ■本报记者 焦晓宁 周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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