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杰克逊案在中国审判
圣玛丽亚,加州。美国流行天王迈克尔·杰克逊娈童案的陪审团终于做出了最后的裁决——所有罪名都不成立。宣判后,在随从的护卫下杰克逊的黑色座驾缓缓驶进了他的“梦幻岛”。(《珠江时报》6月15日)
从去年11月至今,杰克逊娈童案进行了7个多月的时间,终于以杰克逊被宣告无罪落下了帷幕,他从法庭出来坐车回到庄园之后就径自进了卧室上床睡觉。然而,我想,如果杰克逊是一名中国的明星,他的娈童案(在中国称之为猥亵儿童罪)在中国的法庭审理,情形会是什么样呢?
首先,在我看来,杰克逊被宣告无罪的可能性比较小。杰克逊聘请了一个庞大的律师团,这个律师团对于他的胜诉功不可没,而在中国他最多只能聘请二名律师。更为重要的是,律师在美国法庭上的作用巨大,他的案件刚暴露,律师也同时介入进行调查取证,我国的律师只有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才能起到实质作用,此前仅仅是提供一些法律咨询。而且,杰克逊案从去年11月到今年的6月,进行了四次庭审,律师有足够的时间来补充证据,通过庭审辩论和庭审调查来阐述自己的主张,澄清事实,而在中国一般这样的案件最多半天庭审就结束了,就是特别重大的也就是二、三次庭审,律师在法庭的发言也受较多限制,因此律师的作用远没有在美国法庭作用大。
我认为杰克逊在中国被宣告无罪的可能性小还有这么几个因素。一是杰克逊案是由陪审团进行审判,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审案比较情绪化,不像职业法官理性。比如,一个女陪审团成员公开说:“我不喜欢原告男童母亲那种咄咄逼人的气势!”
男童母亲给陪审团留下了不好印象,这对他们的胜诉产生了不利影响。在中国,这种案件都由职业法官审理,所以受情绪化的影响自然更小得多。二是在中国大多案件审判的结果是“疑罪从有”,现在一些冤假错案相继披露后,法官更加谨慎了,但基本还是遵循“疑罪从轻”、“留下活口”的思想,而杰克逊案恰恰不是没有证据而是证据不足,这样的案件在中国很难判处无罪,可能是从轻、减轻处理。更何况,杰克逊案要是在中国审理,从去年11月到今年的6月,早就被羁押了7个月了,一些法院为了照顾公安机关、检察院的面子,也要让有疑问的案件判处免于刑事处罚或判处缓刑。
其次,如果杰克逊是在中国判决无罪后,他将不会坐车回到庄园之后就径自进卧室上床睡觉,而是找到他的律师来商量如何申请国家赔偿。因为,在中国,像他这样的刑事案件,经过刑事拘留、逮捕、起诉、审判,一般情况下,他也该被羁押6、7个月了。想想当年刘晓庆因为涉嫌偷税罪,最后又不知何因不起诉了,但她还是在看守所呆了近半年的时间。而杰克逊幸运多了,在去年11月,美国警方虽然对杰克逊发出逮捕令,但随即允许其在交出护照、交纳300万美元保释金后予以保释,杰克逊被限制人身自由根本就没几天,他想提国家赔偿都无法提。
最后,如果杰克逊是在中国判决无罪后,杰克逊就是不提国家赔偿,他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还是不能睡安稳觉。因为,检察机关可能会抗诉、被害人会就民事部分上诉法庭,被害人还可能怀疑法官审判不公,要求再审,甚至到政府、党委、人大上访。不过,杰克逊没有这个烦恼,尽管可能还有些人会在大街上抗议,但仅仅就是抗议而已。因为,在美国,重大刑事案件是陪审团负责事实认定,法官负责法律适用,而陪审团是由普通公民组成,这种审判方式就是民众对案件的审判,因此他们的判决就是上帝的意见,不能上诉,不能更改,被害人也知道不能因此抱怨法官,上访也是没有用的,诉讼到此为止。因为,陪审团屏障了法官的风险,也促使了社会的稳定。
因此,实体内容一样,但所实行的程序不一样,可能导致的结果和需要处理的善后完全不同。“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任意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距。坚定地遵守严格的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享有正义的主要保证。”美国法学家道格拉斯如是说,“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