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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5年07月18日
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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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出通知

确定不同刑事案件赔偿义务机关

据新华社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问题联合发出通知。

通知中确定: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无罪,或者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赔偿义务机关为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两院在通知中还明确: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发回重审后一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和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通知自2005年7月5日发布之日起施行。通知发布前,已经生效的刑事赔偿决定不再变更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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