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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5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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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劳动、财政、民政三部门联合发文

调整1960年代精简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

本报讯 为解决我省19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的生活困难问题,省上曾在1983年出台了(陕人劳险(1983)65号)相关政策。最近,经省政府同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陕劳社发(2005)66号)联合发文,从7月1日起对我省19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予以调整。

享受此次生活补助费调整的人员仍为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简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职工和1958年以后参加工作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被精简的职工(包括原由民政部门发放救济费的外省回陕定居的1960年代精简职工)。

补助的标准:精简时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4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100元(含医疗费30元);精简时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6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130元(含医疗费30元);精简时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7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200元(含医疗费30元);精简时连续工龄在20年以上的(领取原标准工资10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300元(含医疗费30元)。

本报记者 王仓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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