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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5年07月26日
工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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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事不分——既当教练又当裁判 案多人少——所办案件仅为1/10

劳动争议仲裁实体化迫在眉睫

记者最近走访了西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现该仲裁委近年来通过合法、公正、及时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在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体制的问题,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劳动争议案件仍呈上升趋势

据了解,随着西安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深化和经济结构调整力度进一步加大,劳动关系继续呈急剧变化的发展态势,劳动关系利益主体多元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利益纠纷不断增加,不仅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向失业保险并轨,企业破产改制过程中的劳动关系矛盾很突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企业与职工的债权债务、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诸多方面的问题也进一步凸现出来。而且由于就业压力过大,部分劳动者的弱势地位难以根本改变,一些企业特别是非国有企业劳动环境恶劣,超时加班、拖欠工资、工伤事故频发等损害职工权益的问题也非常突出。2003年全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结案1030起,比2002年增长13.3%;2004年全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结案1142起,比2003年增长10.7%;2005年上半年全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结案358起,比去年同期增长11%。预计2005年全市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量仍会比2004年有较大的增长。这些充分说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西安市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任务仍将十分繁重和艰巨。

但是,由于劳动争议处理的组织机构不够建全。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成立之日起,其办事机构就一直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合二为一”,是非实体性机构,没有专门的人员编制和经费来源。西安市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是劳动保障局的一个处,工作职责包含信访、合同鉴证、争议案件处理,这样,就造成了既当教练又当裁判的架构。因为行政工作量很大,市劳动保障局每年的信访量达23000人以上,遇到突发、集体上访事件,工作人员都得进行处理,仅2003年、2004年和2005年上半年,他们就参与处理了涉及人数达5000余人的突发、集体上访事件,致使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处理受到影响,超时效严重。由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行政不分,使得当事人常常对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裁决不服,又不依法向法院起诉,滞留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走,缠诉、闹访等事件时有发生。

另外,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员数量严重不足,专业化、职业化程度低,导致案多人少的问题非常突出。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仲裁处,仲裁处的编制仅5人,现实有4人,承担着信访、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平均每个工作日要接待来访来信百人以上,鉴证劳动合同200份以上,每天要审理1.7个以上案子,结1.4个以上的案子。工作非常繁重。仅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4名人员,根本办不过来,现在办案子,靠聘用的5名兼职仲裁员,其专业化、职业化程度均较低。但西安市的各类用人单位有15万多户,员工170多万,进城务工人员至少有50万以上,每年发生的劳动争议约6万起,有劳动争议仲裁愿望的至少有1万起左右。由于机构和编制的不够,相当部分的案件未能纳入劳动争议仲裁的渠道,全市每年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的仅为1100余件,市级劳动争议仲裁每年仅能处理400余件。国务院《信访条例》实施后,着重解决了上访群众信访不信法的问题,涉及劳动保障的大量信访案件将要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来解决,劳动争议仲裁面临的压力将越来越大。

劳动争议仲裁实体化迫在眉睫

据了解,当前,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仲裁和行政不分,劳动争案件处理能力不高。主要表现在案多人少,办案条件较差,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推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实体化建设,实现办案职能与行政职能相分离,补充足够的专职办案人员,建立专门的办案经费来源和独立的办案场所,推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是解决当前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中政事不分、专业化程度不高、经费保障不足、办案条件较差的重要措施,是增强劳动争议仲裁处理能力的关键环节,是推进劳动争议仲裁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的根本前提,也是改革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促进劳动争议仲裁事业发展壮大的基础条件。因此,许多人都提出,要推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要坚持目前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不变,就必须争取市委、市政府和财政、人事、编制、物价等部门的支持,取得工会,企业组织的密切配合,尽快成立劳动仲裁院,目的是为了使现有的仲裁体制向今后“两裁终局”或“或裁或审”的方向发展奠定基础。但在国家立法修改前,仍要坚持目前的“一裁两审”体制,不能因为机构变更剥夺当事人诉讼的权利。坚持劳动仲裁院作为办事机构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关系不变,劳动仲裁院作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性质和地位不变。重大疑难案件仍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研究决定。坚持“三方原则”不变。劳动仲裁院将继续承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继续坚持和完善“三方原则”,在日常办案中吸收工会、企业组织的人员参加,处理集体劳动争议、突发性罢工、怠工事件要征求工会、企业组织的意见,从而发挥三方办案的整体优势。

为了满足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迫切需要,提高劳动争议处理能力,许多有识之士呼吁,尽快建立一支思想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较高职业道德修养的劳动争议仲裁员队伍,要拓展思路,广纳贤才,探索将学术界、律师界以及社会上其他有志于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并且能达到劳动争议仲裁员资格要求的人士吸纳到劳动争议仲裁员队伍中来,为近一步推动劳动仲裁工作提供良好的人才保证。

■张海锋 本报记者 毛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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