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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5年08月01日
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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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解困难群众就医难

西安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启动

从2007年开始,西安市将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资金来源多样化、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解决部分群众没钱看病、看不起病的问题,有效地防止城市居民因病致贫。从即日起用2年时间,该市将在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城6区开展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

目前,西安低保对象7.2万户、16.2万人,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只有1.7万人,仅占10.5%。据悉,在西安市城六区11万低保对象中,患有规定的大病和慢性病的就有1.1万人,试点工作的启动,首先使他们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的就医难问题得到缓解。

救助对象包括四类人群

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分四类: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因大病、重病需住院治疗的人员;城市低保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本人因大病、重病住院治疗,医保部门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城市低保对象中因患大病、重病、慢性病常年卧床和需长期服药的人员;经区人民政府认定的需要给予医疗救助的其他城市特殊困难群众。

城市低保对象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医疗事故、酗酒、自伤、自残和自杀等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救助34种大病重病

救助病种包括: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急性期)、急慢性肾功能衰竭、恶性肿瘤、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急性重症肝炎、慢性阻塞性肺病、糖尿病和糖尿病合并症、高血压(Ⅱ期以上、含Ⅱ期)、高脂血症、心脑血管疾病合并症等34种。此外,城六区人民政府可享有一定的主动权,确定其他重大疾病和慢性病,便于解决一些患有特殊病种的困难群众的就医难问题。但是,特殊救助对象的救助标准不能超过低保对象的标准。

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申请享受医疗救助,由城市低保对象通过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向区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西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因大病、重病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原始票据,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患有规定大病、重病和慢性病的诊断证明,患者本人在相关部门已报销的医疗费用证明,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票据和证明材料。

■杨川 本报记者 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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