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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5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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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有关规定

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本报讯 记者由省药监局获悉,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前正式出台《陕西省食品安全责任制(试行)》和《陕西省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细化了责任追究办法,增强了责任追究手段,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据悉,《陕西省食品安全责任制(试行)》强调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负责人必须对本企业生产或经营的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企业应改善生产条件,提升管理水平,推行企业食品安全监督员制度。《陕西省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规定贯彻落实“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方针,实行“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地方政府工作不到位,致使本地区假冒伪劣食品案件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屡次发生,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的责任。 (戴景山 张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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