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不服调动被除名最终获赔六千元
原担任采购部助理的常小姐因拒绝公司安排她任销售部经理,结果被认为不服从调动,被公司除名。双方涉诉后,日前,闵行区法院判决公司应支付常小姐替代通知期工资两千元;支付经济补偿金4018元。
2003年5月,常小姐进入上海某家电公司工作,担任采购部助理职位,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公司根据业务经营的需要,依据常小姐的能力及工作表现,可调整其工作岗位,应予以服从”。2005年2月22日,公司以销售部门需要懂SAP系统操作人员为由,希望调动培训过SAP操作系统的常小姐到销售部门任助理,并出具《工作调动单》一份。当常小姐婉言拒绝,同日公司就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决定与常小姐解除劳动合同,并为其开具了退工单。事后,常小姐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其替代通知期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公司不服裁决告上法庭。
常小姐认为,公司调动岗位需与其协商一致,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公司又未能对岗位的调动提出充分的合理性。自己拒绝调动,公司随即作出除名决定,这一做法侵犯了劳动者权益。所以,她不同意家电公司诉请,要求按仲裁裁决履行。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有权调整常小姐的工作岗位或内容,但公司并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又以常小姐拒绝接受指令、未至新岗位报到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显属不当。这实质上是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规定,公司必须事先将解除的理由通知工会或职工代表。未经上述程序,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行为无效。因此,常小姐要求公司支付其替代通知期工资及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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