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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5年08月22日
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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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也不能随便终止

张女士,工龄已有20多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她第一次与单位签合同时,曾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却说,合同期限必须按单位规定办。领导还许诺,像她这样的专业人员,单位是需要的,她不用担心续签问题。果然合同到期后,单位没有将她退工,而是继续留用,所以她也以为自己与单位形成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而没有坚持要求续签书面合同。最近她对单位的一些做法提出了异议,还向上级主管部门做了反映,不久后单位人事科通知她:下个月不用来了,合同终止。

李先生是个老实人,当初他也向单位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单位的理由一大堆,总之一句话,只能签有期限合同。本来就一直对领导言听计从的他,考虑到以后的饭碗问题,也就鼓不起与领导交涉的勇气。最后的一个合同到期后,单位一直未与他续签,他也没敢提。没想到,也是因为一些矛盾,单位竟下了“逐客令”,告知他下个月不用来了,合同终止了。

记者同情这些职工,因为这些职工都有法律赋予他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权利,而单位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利用职工想保饭碗的心理,采取种种方法迫使职工最终放弃这一权利。其实从职工放弃这一权利签下有固定期限的合同开始,他们就把主动权交给了单位,也因他们的心软而种下了苦果。记者一次又一次地提出这个问题,希望职工引起警觉。尽管这样的提醒已经很多,但职工仍然会说不熟悉这方面的政策。

最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签而未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记者希望职工能认真掌握法规,不要轻易放弃自己的权利,同时也提醒那些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要逃避应负的法律责任。

■马永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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