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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5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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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征收 今日实施新办法

本报讯 记者从省水利厅获悉,我省新的水资源费征收办法从今日起实施,原1992年制定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同时废止。

新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适当拉大了地区和不同类型水源之间收费标准的差距,鼓励优先使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使用中水;

征收标准为:陕北及关中地区取用地下水平均每立方米0.30元,地表水每立方米0.20元;陕南地区取用地下水每立方米0.20元,地表水每立方米0.15元。水力发电每度电征收水资源费3厘。煤和石油以开采量计征水资源费,原煤每吨0.50元,原油每吨2元。另外,全省自9月1日起恢复对中央直属电力企业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循环冷却用水征收水资源费。

本报记者 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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