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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5年09月01日
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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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当地的饭、拉当地的货、赚当地的钱、走当地的路,就是不给当地缴一分钱的规费——

“车辆外挂”国家该“出手”了

(上接一版)

华东片区也召开公路养路费征稽工作协调会,成立山东、安徽、江西、福建、浙江、上海、江苏七省(市)公路养路费管理协调理事会,加快“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更正工作。自7月1日起,严格按照交通部等八部委交公路发《2005》89号文件规定,对货运车辆进行监督和稽查;毗邻地区征稽机构应根据八部委文件精神,加大联合稽查工作力度,对稽查中发现标准计量低于车籍所在地标准的外省车辆,稽查地征稽机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车籍地省级征稽主管部门,并根据商定的意见处理等河北、山西、黑龙江、吉林、辽宁等省区也出台措施,防止规费的流失。

云南、贵州、四川、重庆建立规费征收管理协作机制。今后确需在非车籍地交费的车辆,车主应持身份证、个人申请及施工运输合同等资料到车籍地征稽机关申请办理调驻手续,经省级征稽部门间协商一致后办理。车辆从高包缴比例省市调驻至低包缴比例省市的,调驻地征稽部门不能降低比例征收。

我省也采取相应措施。省交通征稽局党组书记、局长庄建伟接受采访时说: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已向上级汇报反映。我省外挂车辆主要在内蒙、甘肃,山西也有。目前内蒙古的政策已发展为转入旧车亦可按新车入户标准对待,如果国家不采取措施,我省新车外流和在册车大量转籍的问题将会越来越严重。我们也采取了一些措施,经常下到基层,逐门逐户的检查,发现挂外地车牌照的,按规定让其补缴,但工作难度很大。为此不得不依靠法律来解决问题。

国家应早出台相关法规

记者了解到:经济发达的地区规费相对较高,否则相反。这些地区都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向交通部提出各种建议,包括我省在内。记者归纳为:

一、尽快协调相关部委出台《公路养路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使公路养路费征收工作更加合理、规范。在新的规定中应明确最低收费标准、最低包缴比例,对低于该标准的,稽查地有权补征差额部分,以促进全国统一规定的贯彻执行。

二、建立全国统一的征费信息平台,实现征收数据共享。加大科技技术在养路费征收领域的推广使用,减少手工票据的使用量,杜绝收费中的不规范行为。

三、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定期下发汽车标准计量征费核定信息,统一征费计量标准。每个省的公路养路费就像公路大动脉的“鲜血”一样,维系着公路的健康发展。各省的公路养路费如果外流,当地的公路一旦“失血”过多,其后果不堪设想。

治理车辆外挂,是项综合管理的事情,仅靠交通征稽部门一家,根本不行。当地政府不但要积极协调工商、税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行动外,国家有关部门也该早点出台相关的法规了!

本报记者 柳江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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