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工伤伤残二级一次性赔付民工15万
姬互助是某发电有限公司聘用的农民工。2003年12月1日,姬互助在工作现场检查酸罐存量时发生意外事故。当即被送往咸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后又转至铁二十局中心医院救治,共住院273天。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用138630.38元已由发电公司支付,此外,用人单位还支付了护理费,生活费,针炙及车票等费用11490元,支付雇用护理人员护理费14950元。
2004年12月20日,姬互助被认定为工伤,鉴定为伤残二级,完全护理依赖。
医疗期终结后,姬互助因工伤赔偿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遂向咸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和一次性赔偿。
仲裁委开庭审理后,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内工资、停工留薪期内申诉人爱人护理费、住院期间护理人员住宿费、出院后门诊药费、外购药费、针炙费、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等费用,扣除申诉人已领支的费用为15846元;二、参照二级伤残赔偿标准,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二级伤残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费用140154元;以上两项费用合计为156000元,在本调解书生效后7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诉人。三、上述费用支付后,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再无其他争议。
仲裁调解书下达后、姬互助如数拿到单位支付的15.6万元。
■本报记者 焦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