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学贷款风险的最大承担者只能是国家
在教育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副部长张保庆向记者披露了一系列不好的消息,张保庆说,海南、天津、黑龙江、内蒙古、青海、新疆、宁夏、甘肃这8个省区基本上从去年以来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不论是否收取学费,助学贷款都是为了让贫困家庭的孩子上大学,帮助解决由于家庭经济背景所造成的接受高等教育上机会的不公平。简而言之,助学贷款是为了使更多的符合就学资格的人上得成大学,完成大学学业。在中国高等教育正从“精英”逐步走向大众化的过程中,助学贷款在调整高等教育参与的地区不平衡与就学人口组的不平衡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看到海南、天津、黑龙江、内蒙古、青海、新疆、宁夏、甘肃8个省区基本上从去年以来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原因何在?有人曾经精心计算过,从支付能力看,中国现阶段大学支出是世界最高的3倍以上,并且教育、医疗、住房三大消费一段时期以来被称为国人头上的“新三座大山”,那么我们可以看一下,8个省区不执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后果是什么。
首先,让一部分困难群体的孩子无法完成学业,其次,让国家政策的权威性受到了伤害。其三,让政府形象受到了影响。最后,给社会的稳定留下了隐患。我们得承认,国家助学贷款作为商业贷款模式,缺乏严格的风险控制机制,但是这能成为不执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原因吗?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是困扰该项工作顺利实施的核心。因为对于没有经济收入的学生来说,要求经济担保似乎过分,而倡导信用担保,更像雾里看花,缺乏可靠的操作意义。从实践上来看,学生的贷款担保实际上是免除的,这是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优越性的体现。但是对银行来说,这种政策倾斜是不公平的。风险无疑是作为商业机构的银行的心头之患。作为商业的银行,承担学生的信贷回收风险,无疑是不能承受之重。市场经济追求的是效益,人文的关怀是社会的责任,国家的职能。如果说国家有责任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高等教育负有法定的义务,那么,国家自身的义务更是责无旁贷。
要真正完善制度的落实,正是能够平衡社会利益的国家政府。我国在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设计方面,虽然有“国家”的名号,但是总的来说,国家所扮演的角色仍然过于超脱,将自己摆脱于风险之外。事实上,在国家助学贷款方面,只有,也只能是国家,才是风险的最大承担者。
笔者以为,应建立一种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激励机制。作为制度的国家,其建立就在于对社会不良行为的控制,在于其理性与超越,在于其对社会公正的追求。公正的基础是平等,但它不是绝对的无差别的平等,是更高层次的社会整体的公正。因此,对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理解,除其商业特点外,更应抓住其中对社会理想和正义的追求。理解其更高层次上,是具有生命意义的社会的整体性正义,就此意义来说,其使命天然是国家的。由政府推行的国家助学贷款,其政策性色彩很强,是与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步伐、教育机会均等的民主化思想和高等教育财政的改革相匹配的,让为数巨大的家境贫寒的青年进入大学并完成大学教育,实则是一项国家政策。如果由一家国家政策性银行来实施这一政策性助学贷款,提供贷款本金,承担拖欠风险,实施贷款的全程管理,政策性的定义方可落到实处。因此,助贷强制推行还需制度激励。 (朱四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