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人报官方网站 | 陕工网首页 今天是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陕工网(029-87339475)
出版日期:2005年11月28日
权益·保障
03

职工对兼并方的诉求为何被驳回

1997年初,某金属结构工业公司(以下简称金结公司)与国有企业某航天工业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公司)经过多次磋商,初步达成后者兼并前者的意向。同年4月,金结公司召开职代会同意兼并,并履行了相关法律手续。然而,由于在具体实施兼并行为过程中,金结公司部分职工因提出的要求未被答应等原因,将航天公司人员赶出金结公司,后又围攻殴打航天公司干部,围攻航天公司大楼,造成暴力冲突,多人受伤;还擅自出租临街门面房收费,双方争执不下,多方调节未能奏效。2000年初,原金结公司162名职工以兼并不合法等为由,将航天公司起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金结公司已经在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法人资格,其162名职工既非被兼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也非合法承受原企业权利的法人或组织,他们以原企业职工名义对兼并方提起诉讼,不具备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故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原金结公司162名职工不服,上诉到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金结公司被兼并协议是经过该公司职代会表决同意、依法公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办了土地、税务、城建等手续,且兼并协议已部分履行。因原公司部分职工对兼并协议发生异议,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联合作过调查,并于1998年6月召开金结公司特别职工大会,应到职工291名,实到215名,表决“同意在原协议条款基础上进行修改和完善的为214票”。会上,通过投票选举产生的9名特别职工代表的职责和权限是在市协调小组监督下,推进兼并工作,进行修改和完善兼并协议。在具体实施兼并行为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政府有关部门正在协调处理,这些均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2000年12月,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终审裁定,驳回原金结公司162名职工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分析: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案件审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兼并纠纷一般属于民事纠纷,故兼并纠纷诉讼属于民事诉讼,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2000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由规定(试行)》中也将上市公司收购纠纷、公司分立纠纷、公司合并纠纷明确地列为民事案件案由。但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兼并纠纷案件时要以当事人之间确系存在某一法律关系为基础。例如,当事人之间订有协议,或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被认为侵犯了另一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当事人如果不能证明彼此间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起诉就不能成立。金结公司被航天公司兼并后,已经办理了公司法人资格注销手续,原金结公司162名职工以兼并不合法为由起诉航天公司,在这种诉讼理由之下,双方之间并不存在法律关系,因为这162名职工并不是当时的兼并主体,从而也就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如果这162名职工认为他们所提要求没有得到兼并方航天公司的满足,而他们之间又存在协议,那么这162名职工就应以航天公司不履行协议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没有这样的协议,而这162名职工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原签订的兼并协议涉及职工安置的条款不公平,也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诚实信用”、“公平”原则来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原协议。我国199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合同法》为合同的变更或撤销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和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企联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