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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5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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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政策规范国企领导廉洁从业

造成国资重大损失或被判刑者终身不得任国企领导

本报综合消息 记者从近日召开的全省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座谈会上了解到,我省关于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办法(试行)出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有了进一步明确的可操作性规定。

本次会议讨论完善的我省关于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实施办法(试)共有七大项内容,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应该注意的方方面面。其中明确提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在“不得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不得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不得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不准挥霍浪费”等方面应做到35个“不准”;必须严格遵循监管、报告、自查、考核、经营管理等方面的21项制度,廉洁从业。凡违反规定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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