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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5年12月20日

陕西工人报社会·法制 绝境英雄唤醒一城良知 成人教育 改不如废 一百万伙食费不只是经济账 领导闭嘴让法律自己说话 旅馆业收费惯例合法吗 “锯箭疗法”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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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制
04

旅馆业收费惯例合法吗

律师同志:

前不久,我在一家宾馆住宿,入住时间是下午5时多,次日下午2时多退房,宾馆服务台向我收1天半的房租。我提出实际只住了不到1天,宾馆应按1天住宿标准收费。可服务小姐说,凡住本宾馆的顾客在12时后退房的,按惯例要加收半天房租住宿费。

请问,宾馆过了12点加入半天房租的惯例合法吗?

董某同志:

你反映的问题很有普遍性。住店旅客在12时后退房的,加收半天住宿费;18时后退房的,收全天住宿费。旅馆对此的解释通常是:这是行业惯例。

其实,“通行惯例”的解释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大家都是这样”不等于大家都是合法的。顾客住宿1天,实际就是在旅馆停留1天的时间,这一段时间在法律上就是一个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54条第1款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按照公历,一天应为24小时。这就是说,顾客住宿1天的时间应为24小时。如果住宿时间不超过24小时,只能按1天的房价计算。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看,你们夫妇实际住宿时间不足24小时,宾馆却要你们交1天半的住宿费,宾馆的做法违背了《民法通则》关于期间的规定。不仅如此,宾馆的做法也与《民法通则》第4条所规定的公平、等价、有偿的基本法律原则相悖,因而是错误的。 (李勤古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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